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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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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父母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044

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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