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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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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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臺東兩縣,地處臺灣東隅,原無高分院檢之設置,上訴二審之案件,當事人須分別遠赴臺北、臺南訴訟,來回奔波極為不便。前司法行政部基於便民之意旨並順應地方輿情,乃於民國54年5月1日先行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暨檢察官辦公處,並積極籌設花蓮高分院、檢事宜。至民國61年7月15日,正式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暨檢察處,並於民國62年2月1日遷入現址辦公。
民國78年12月24日,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實施,改制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88年1月22日配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東臨時辦公室」。
民國107年5月25日,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修正案生效,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本署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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