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
87年9月22日(89)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0號 93年12月27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31459號
第一條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第二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及範例)。
第三條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附格式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