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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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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律師懲戒委員會112年度律懲字第34號決議書主文。決議機關:律師懲戒委員會;案號:112年度律懲字第34號;被付懲戒律師:吳逸軒 男(民國75年生);主文:吳逸軒停止執行職務陸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壹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拾貳小時研習。決議日期: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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