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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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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律師懲戒委員會113年度律懲字第40號決議書主文。決議機關:律師懲戒委員會;案號:113年度律懲字第40號;被付懲戒律師:劉冠頤 男 (民國78年生);主文:劉冠頤停止執行職務肆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陸小時研習。決議日期: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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