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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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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律師懲戒委員會113年度律懲字第47、53、60號決議書主文。決議機關:律師懲戒委員會;案號:113年度律懲字第47、53、60號;被付懲戒律師:倪映驊 男 (民國55年生);主文:倪映驊停止執行職務貳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壹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捌小時研習。決議日期:113年8月15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0
  • 資料點閱次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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