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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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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3年度台覆字第4號決議書主文。決議機關: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案號:113年度台覆第4號;被付懲戒律師:黃冠偉 男 (民國74年生);主文:覆審之請求駁回。決議日期:114年10月31日。(原決議案號:112年度律懲字第19、25號,主文:黃冠偉停止執行職務壹年,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壹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拾貳小時研習。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20
  • 資料點閱次數: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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