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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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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4年度台覆字第11號決議書主文。決議機關: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案號:114年度台覆第11號;被付懲戒律師:林靜歆 女 (民國70年生);主文:覆審之請求駁回。決議日期:114年12月5日。(原決議案號:113年度律懲字第17號,主文:林靜歆停止執行職務陸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壹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拾貳小時研習。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2
  • 資料點閱次數: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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