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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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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律師懲戒委員會113年度律懲字第8、19、20號決議書主文。決議機關:律師懲戒委員會;案號:113年度律懲字第8、19、20號;被付懲戒律師:康進益 男 (民國45年生);主文:康進益停止執行職務貳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陸小時研習。決議日期:114年10月16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2
  • 資料點閱次數: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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