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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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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應負何刑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332

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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