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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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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贓物係犯何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536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

  1.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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