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

侵占罪之刑責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6257
刑法
第 335 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