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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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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警察執行勤務應負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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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684

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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