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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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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應負何種刑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100

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5.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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