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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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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刑罰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471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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