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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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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施用毒品之罪罰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419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1.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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