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或施用毒品之罪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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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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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