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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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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代理人之能力相關法律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 資料點閱次數:8510

第103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104條(代理人之能力)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第105條(代理行為之瑕疵)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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